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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供应商有过分歧的人,能做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吗?

政府采购信息网 王杨维 秦志龙 2024-12-06 18:48:21

关键词

案例回放

甲单位信息系统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看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的孙某,便提出质疑称,甲单位采购人代表孙某与其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具体原因是,A供应商2021年曾中标乙单位“系统开发项目”,但合同以解除告终。在履约期间,孙某作为乙单位的工作人员,与A供应商发生过分歧。A供应商认为,之前不好的合作和沟通,可能导致孙某无法进行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因此,孙某应当回避。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了解到,孙某与A供应商并无个人恩怨,从孙某与A供应商之间的聊天截图查看,孙某是在正常履职,正常向A供应商主张其权利。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称,该项目的采购人为甲单位,甲单位评审前提供《委托授权书》,明确由孙某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该项目评审,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A供应商此前与乙单位的合同履行纠纷,与本项目无关。采购人代表孙某在乙单位任职期间,代表乙单位履行自身职务的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依法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情形。《评标报告》中也未发现打分畸高畸低现象。

问题引出

与供应商有过分歧的人,能做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吗?

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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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进行了明确。本案例中的情形不属于该条明确的前四种情形,那么,是否属于第五种“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前四项应当回避的情形包括存在劳动关系、担任董事监事、系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有亲属血缘关系。第五项主要是指虽然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但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例如,同学、战友、老乡、朋友等实际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也应当回避。供应商与采购人代表之间履约沟通中有过分歧,难以纳入前述情形中“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的界定范围内。由于法律法规具有相对滞后性,无法准确预测和规范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所以就需要兜底条款来防止法律法规的不周密性,以尽量减少法律法规的漏洞,但在使用兜底条款时也应当避免适用泛化或扩大化,保证兜底条款适用的科学性。虽然本案例中的质疑事项不能纳入兜底条款,但对采购人以及采购人代表都是一个很好的提醒。对于采购人而言,在授权采购人代表前,应当提醒采购人代表,一旦发现项目存在可能影响自己作出公平判断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响应,应当主动提出来;对于采购人代表而言,为了使项目顺利开展,只要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利害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避免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后,因为出现质疑和投诉,影响项目顺利进行。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作者:王杨维、秦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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